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急難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七條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台灣省,為政府核定之貧戶或自強戶,平日奉公守法無不良紀錄,生活限於困厄,亟待社會給予緊急救助者。經由各鄉鎮區公所推薦,得向本會申請急難補助。
第三條
台灣省各鄉鎮區公所,每月得向本會推薦最迫切需要緊急救助者一名(或一戶)。
推薦申請時需備急難證明文件。(指由鄉鎮區公所、民眾服務站、或有關公家機構核發之文件需詳細載明急難情形)。前項文件由鄉鎮區公所核轉本會,經本會整理後,提出評選委員會審查。
第四條
本會受理推薦申請文件,以寄出之郵戳為憑,每月10日、25日前截止收件。
第五條
本會濟助社會急難公益事件,以接受迫切需要救助之緊急案件為主要對象
第六條
本會所設評選委員會每月底以前召開評選會議一次,審核上月之申請案件。
如遇特殊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本會以每二星期為單位,由幹事將申請文件匯整後,先行預擬寄發濟助金。待每月評選會審核完峻後。再將核定差額做二次補寄。其核定救助對象與金額,均報董事會備案。
第八條
每一件最高濟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仟元,但本會對報界所刊載具有特殊意義之案件,得提交評選委員會審核。(分急難程度以8,000元 10,000元 15,000元三等級
)學校一律8,000元。
第九條
本會址位於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三○一號,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如不詳細請洽 電話:(06)2536789轉分機8326陳文三幹事 或 林望麟執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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