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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摹作品是否有著作權?

http://publish.northeast.cn   2008-03-19 09:52:38






  近年來,群眾對文化生活的要求提高,藝術品市場需求增大,交易市場日趨活躍。在繪畫、書法藝術品交易中,相當一部分作品是臨摹品。我國著作權法過去不承認臨摹作品的著作權,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對臨摹的態度稍有轉變,但仍很模糊,使此類作品及臨摹行為的法律地位不穩定。從藝術自身規律和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出發,臨摹不應被視為一種復制行為,臨摹作品應該享有著作權。


  中國畫的學習傳統是以臨摹起步,通過臨摹掌握筆墨技巧,達到一定熟練程度後纔進入寫生階段。而在國畫的傳統中,臨摹他人作品也是創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相當多的知名畫家都以臨摹前人作品著名。例如張大千早期以臨摹清代大畫家石濤等人作品聞名,又如齊白石臨摹徐渭作品。很多此類作品名為臨摹,其實臨摹作品與原作相比多有超越,完全可視為再創作。



  在書法中臨摹的作用更是無可替代。由於書法藝術的特殊性,臨摹幾乎是其惟一的學習方式,且臨摹在書法中也是極為重要的創作方式,對碑碣法帖的臨摹,多則全篇數萬字,少則一字,或者神形俱備,或者遺貌取神,皆足以構成一幅作品。相當一部分書法家畢生致力於對某位先人或某種書法風格的臨摹學習,並以此名世,其作品很多都是臨摹品。


  由以上可見,臨摹實際上是由作者通過對原作的觀察、體會、思考,根據自己的經驗,以一定方法和技巧,人工地再現原作的外在形態及內在精神。這種人工的摹仿與采用物理方法進行的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復制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前者在其過程中需要作者高度經驗技能的參與,且由於作者藝術修養和能力甚至思維方式、思想感情的不同,不可能與原作完全一致,而必然有某些方面的突破或超越(不論水平的高低),即使同一個人進行的兩次不同臨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後者憑借特定的儀器設備和技術手段,可以無須人工參與,對原作進行數量無限且基本一致的仿制。只要技術手段足夠高,就可以由任何人完成無限接近原作的復制。


  所以,單純從實現方法上看,臨摹與修改前的著作權法中所列舉的對美術作品的『其它』(姑且按它的規定把臨摹也列入其中)復制方法就很不一樣。而對美術作品的臨摹與對文字作品的抄寫、對音像作品的翻錄這些其它著作權客體的復制行為有著更大的區別,其本質就在於前者無疑需要人的精神活動(欣賞、思考、判斷、取捨、組織甚至重構)和主觀經驗技巧的參與,而後者完全可以是無意識的。不誇張地說,一個人可以在大腦一片空白,不投入任何精神活動的狀態下抄完一本書,或者錄下一盤磁帶,而決不可能這樣臨摹完一幅畫。1903年,美國的Holmes法官指出:對藝術作品的臨摹無論怎樣與原藝術品相像,它總多少反映出臨摹者自己纔有的特點,即可享有版權的東西。所謂的『手工復制』藝術品行為確實也是存在的,如享譽中外的榮寶齋木版彩色套印技術,以數百至數千塊木制雕版,經過上百道水墨及彩色套印工序仿制古代名畫。但這種已經高度技術化、手工業化和批量化的仿制與作為個人藝術活動的臨摹完全不是同樣的性質。


  由於美術作品與著作權的其它客體(典型的如文學作品)在創作方式、表達形式上的巨大區別,完全有必要對它進行特別的分析。舉例言之,一部小說,不論其表現為以鋼筆書寫的手稿還是儲存在硬盤上的數字化文件,甚至無論它是中文還是英文,都不足以構成實質區別,因為不同表現形式後面是同一作者相同的文字表達。又如同一演奏家同一版本的音樂錄音,不論其介質是密紋唱片、LP、卡式錄音帶或CD,其中容納的都是同樣的音響。因而對小說的抄寫、拷貝,對唱片的轉制、翻錄,都是對原作實實在在地『復制』而可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但是對美術作品而言,這些『形式化』的東西恰恰就可能構成實質差異,因為美術作品相比其它著作權客體具有更多『形式主義』的特征。比如在不同的介質上,使用不同顏料和工具再現他人作品,完全可能出現迥異的效果而具有足夠的『獨創性』(這是新寫實主義中經常出現的手法)。既然臨摹不可能完全是原作的翻版,它在介質、材料、筆觸、畫肌、色彩、線條上到處都可以表現出與原作的區別,如何來區分這些程度不同的區別是怎樣從量變到質變,最後達到『獨創』的程度呢?個人認為合理的辦法就是承認任何細微的差異,賦予它們『獨創』的意義。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臨摹行為所表現的『獨創性』甚至是極高的,連一般所稱的『創作』行為都無法與其相提並論。


  歸根結底,只要看到臨摹過程中體現出的人類智力和精神活動,關於它能否具有獨創性的爭論都可以休矣。正是因為打上了人類主觀意識和行為的烙印,使得臨摹區別於各種物理、化學的復制過程,而成為一種創造性的活動。如幾位唐代書法家對王羲之《蘭亭序》的臨摹,馮承素采用的雙鉤填摹方式,最接近原作;褚遂良和歐陽詢留下的是臨本,形態上與原作有一定差異。但從古至今人們提到這幾件作品一向是說『馮承素摹王羲之《蘭亭序》』和『褚臨』、『歐臨』《蘭亭集序》,從來沒有人抹去臨摹者的名字而稱『《蘭亭集序》復制品1、2、3』。


  著作權是基於作品產生的,在著作權的相關定義中對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極低。前面已論及,臨摹與物理性、機械化的復制方法不同。任何對藝術作品的臨摹都是主觀性的創造性摹仿,臨摹品應視為已具備了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因而臨摹作品應該具有完全的著作權,其著作權也應基於作品的完成自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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